福航普法 |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9问9答

图片


来源: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
作者:福航律所杜勇律师

1.什么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中指出,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2.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有什么重要的意义?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提到,在审判工作中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是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事关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3.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什么要加强指导性案例工作?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是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图片

4.什么样的案例是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对此作出规定,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5. 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如何产生?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用一系列条文对此进行详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上述案例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上述案例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上述案例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上述案例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上述案例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图片


6. 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在哪发布?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7.司法实践中如何应用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提出,指导性案例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援引,但对正在审理的类似案件具有参照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指出,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8.所有的最高法指导性案例都要参照适用吗?

答: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此通知与《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同日施行。

9.目前一共有多少个最高法指导性案例?

答: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23年1月11日,共发布211个指导性案例。


图片


文章分类: 新闻资讯案例解析
分享到:
唐山市路北区友谊北路清科园1号楼A座二层208-218
客服中心:0315-3333633
法岸线团队:0315-5919839
律管中心(执业监督电话):0315-5919838
妇联电话:0315-5919837


周一至周五:8:30-17:30
hbfhls@163.com
公众号二维码
专属客服
云律所
友情链接:      唐山司法局         唐山律师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