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航普法 | 干部与管理技术岗位:女职工达龄退休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企业用工风险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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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一般认为,用人单位据此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无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男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是50岁还是55岁存在争议。


近日,北京某公司女员工50岁后被终止合同,公司虽上诉称女员工为干部身份故应55岁退休的主张时过境迁,但法院仍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这类纠纷中的劳动者往往工龄长、工资高,本案劳动者即达月薪2.8万元,因此若违法终止成立,企业需要负担的赔偿金数额较为可观,其中存在的用工风险值得关注。


1978年5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两份法律文件《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首次将我国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确定为“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通过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与行政管理的主流做法。


目前各地人社部门多以“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概念代替“女干部”概念作为确定退休年龄的事实依据,但由于人社部门的此种改变未能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法律渊源的形式固定下来,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态度不一,综合各种裁审思路,现提出如下几项实务建议供大家参考:


1

发挥企业用工自主权和经营管理权

充分发挥企业用工自主权和经营管理权,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明确岗位性质。


但要注意,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职工岗位性质发生变化,应以《劳动合同变更书》或《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将变更后的岗位及岗位性质固定下来以备在后续争议解决中使用。


此外,约定岗位任务和性质的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决定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经过相关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才能成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2

确定岗位性质

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没有针对“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的准确界定,因此若既无劳动合同约定也无规章制度规定,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岗位性质。


员工一方若想晚退休,应当积极举证证明自身通过做决策、分配资源等方式来完成自己的工作并达到工作目标,对团体工作实施了一系列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决策等管理活动。


用人单位一方在面对想早退休的员工时,应当要求女职工提交书面申请作为职工本人认可50岁退休的证据;在面对想晚退休的员工时,应当对其岗位是否属于管理技术岗位进行核实,并向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3

充分利用退休预审制度

充分利用退休预审制度,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提前整理、审核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最高提前一年向人社部门申请提前预审,若取得人社部门退休核准表后再终止劳动合同可大大减低用工风险。


注:本篇研学限于企业内女职工岗位性质对退休年龄的影响,企业与达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情形、灵活就业人员退休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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