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对赌:这样做可以避免陷入僵局,实现双赢今年7月,“鲁豫‘对赌’河南赢了,山东兑现生态补偿资金1.26亿元”的新闻成为热点。此次两省政府之间的对赌,是在整体性和系统性的流域治理指导思想下完成的一次对赌。除了豫鲁两省外,截至2022年1月,全国已有18个相关省份,签订了13个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议。 ![]() 借此次热搜,“对赌协议”又一次进入了公众视野。政府间“对赌”,政府与企业间“对赌”,企业与企业间“对赌”的事件也频频出现。因对赌而产生的各类纠纷也层出不穷。在复杂的商业世界里,“对赌”究竟扮演着何种角色?投资者如何“对赌”,才能更稳妥? 01 “对赌”,赌什么? “对赌”,本意为“估值调整机制”,舶来于西方投资市场发达国家,主要针对未来不确定的情况,通过书面约定形式,调整对目标项目的估值。
而上述书面约定即为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对赌协议主要有三种形式: 方式一: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上文中提到的鲁豫‘对赌’可以视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进行“对赌”。 方式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 方式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 著名的海富投资案,就属于第三种对赌方式。
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对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定,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但问题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如果目标公司不履行减资程序,投资方是否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判决目标公司履行呢?同理,关于目标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定向为投资方增资是否具有可诉性?会议纪要给出的意见均是上述两项为公司自治事项,司法不宜介入。
最终,“对赌”将陷入僵局。 为避免“对赌”进入僵局,在法律层面上,精心设计可施行的、与投资计划相匹配的协议条款才能确保对赌协议得以实现。围绕“对赌协议“的核心:业绩标准与补偿方式,我们可以着重就如下几方面进行设计: 第一,科学规划业绩增长幅度,设置重复博弈的协议条款,同时添加业绩赔偿的保底条款。
第二,选择对赌失败回购股份,需将减资程序列入股权投资协议。
根据《公司法》规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失败,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份,不得违反“股东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目标公司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回购股份属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形,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完成减资程序。故应在投资协议签订时将减资程序列入股权投资协议,并约定附条件生效,并要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签字确认。如此,在对赌失败时,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份才能得以实现。
第三,约定全部股东对目标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需经全部股东签字确认。
江苏华工公司与扬州锻压机床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2019)苏民再62号)】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补充协议》约定:扬锻集团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华工公司发生任何损失,扬锻集团公司及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该协议经扬锻集团公司原全体股东签字。故扬锻集团公司原全体股东应对上述扬锻公司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为保证持股比例,约定引进新投资者限制及反稀释权。条款示例:
第五,为限制原股东权利,协议还可以对共同售卖权、一票否决权等进行专门约定。
不管是投资方还是融资方,在决定采用对赌方式融资时, 企业管理层应审慎考虑各种因素, 与投资方进行多轮磋商,在有效沟通的前提下科学设计各项协议条款,在协议中最大限度的列明各方权利义务,并在实际履行中共同努力打破“对赌”僵局。实现对赌标准,才是双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