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拆迁取得新房为夫妻共有吗![]() 基本案情 甲某与乙某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是再婚。后甲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将甲某的房屋拆迁,新房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载明:产权人为甲某,共有人为乙某。甲某认为,新房是其通过拆迁所得的婚前个人财产, 应归其一人所有。 ![]() 裁判要旨 房屋的原始取得是甲某婚前的个人拆迁房屋, 甲乙双方并没有书面约定为共同共有,乙某仅对装修的部分享有共同的财产权利,而添附并不必然导致原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因此,房屋属甲某个人所有,而非乙某与甲某共同共有。 ![]() 律师点评 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婚前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可独立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该财产,该财产不因结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登记结婚,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新房是甲某通过拆迁婚前所有的房屋所得的财产,却在婚后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在办理登记时载明了甲乙共有。尽管如此,双方未就该两套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作出书面约定,故该两套房无法视为甲某与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归甲某单独所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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